一公考生名列榜首未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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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考生名列榜首未予录用 状告福建公务员局

日期:2015-11-23  来源:学校网

李先生在公务员考试中名列榜首,但有关部门认为其不符合报考条件,最终未予录用。他将该部门告上法庭,要求其重作决定。日前,鼓楼区法院审结了我市首例不服人事管理其他行政行为案,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请。 李先生于2008年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2009年,他参加省直某机关2009年春季公务员招考,并取得了综合成绩第一的好成绩。该职位的主要报考条件为:基层工作2年以上;具有工程项目管理经验;具备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资格;加试工程管理知识。总成绩按公共笔试40%、加试30%、公共面试30%的比例合成。职位说明:省重点办重点项目管理,招收工程项目管理经验或相关资格人员。

报考同岗位的其他考生举报称,李先生不符合该岗位招考条件。省直某机关人事教育处就李先生是否可以录用,向福建省公务员局公务员管理处致函。 省公务员局公务员管理处作出书面复函,认为李先生不符合招考条件。后省直某机关向李先生出示上述复函。 李先生不服,将省公务员局告上法庭。他认为,该局对自己作出的复函决定违反了人才选拔标准和招考基本原则,且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该复函决定,并要求该局说明不予录用的理由并重新作出决定。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省直某机关对该岗位的招考条件之一系具备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资格,从该报考条件的表述中可以看出,报考条件中的工程师与监理工程师为并列关系,此条件中的工程师与监理工程师应作通常理解的工程师职称,即工程师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而非相关工程师执业资格。被告认定李先生在报考时不具备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资格,不符合招考条件,并无不当。据此,法院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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