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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音乐人和作家呼吁重视版权

日期:2015-11-19  来源:学校网

国家版权局3月31日在官方网站公布了《著作权法》,并征求公众意见,引起了文艺界的关注和讨论。知名音乐人高晓松、刘欢等人都对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4月26日是第1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在这个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的节日里,我省音乐人和作家也对《著作权法》发出了自己的声音。

很高兴能表达自己的意见

大家对《著作权法》的争论焦点集中在第四十六条和第六十九条。对于第四十六条,省歌舞演艺集团董事长周虹表示,如果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就可以被其他录音制作者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这对原创者是不公平的。试想,我们花费大力气创作出来的音乐作品,3个月后别人就可以使用,那么谁还去原创?

省文学院院长何弘对草案第六十九条也有自己的看法。他说,新技术的出现势必带来新问题。作家们的作品被网络转载,不仅得不到任何知会和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却不承担审查义务,这其实是在损害原创者的权益。著作权修改应该着重解决数字著作权保护问题,保护著作权人在新环境下的合法权益。

尽管有不同意见,接受采访的音乐人和作家都表示,此次草案修订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体现出我们国家法治建设的进步,大家很高兴能有机会发出自己的声音。

公民版权意识正在增强

热议得到了国家版权局的欢迎。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表示,草案向社会公布,就是要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反对意见。对《著作权法》修订提出意见的组织和个人我们都表示感谢。因为大家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要完善这部法律。

对于此次草案引起的热议,省版权局副局长来有功表示,这体现了全民的法律意识和版权意识正在增强。他说,2011年我省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有所增长,尤其是网络著作权的诉讼案件明显增多,这说明大家越来越注重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著作权法》毕竟还是草案,我相信国家会根据群众呼声,将这部法律制定得更加完善。④4

相关链接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第六十九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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