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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就修订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答记者问

日期:2015-11-24  来源:学校网

教育部2004年5月19日以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为适应实践的需要,从2010年起,教育部组织力量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于2012年1月5日以教育部令第33号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日前,记者就根据教育部令第33号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新18号令)采访了教育部有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修订18号令?

答:2004年颁布的办法,对于保障国家教育考试秩序,规范考试违规处理,打击考试舞弊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近年来考试管理和组织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办法的规定已难于完全适应实践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修订工作主要是:

1、适应国家教育考试自身发展变化的需要。近年来,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中的学校考核成为与高考关联的新的考试形式。此外,高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中的术科考试,参加人数越来越多。这些考试是高考的有机组成部分,关系考生成绩及最终录取,其公平公正性愈发受到社会的重视。防范和处理在此类考试中发生的作弊行为,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但办法对此类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缺乏明确的规定,有必要在办法中对国家教育考试的概念和相关规定做出修改。

2、打击利用通讯工具作弊、有组织作弊等行为的需要。目前考试安全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尤其是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的有组织作弊,成为突出问题。为此,需要办法有针对性地在考试作弊的认定与处理上增加相应的规定,以适应查处和打击此类作弊行为。

3、加大对严重考试作弊行为惩戒力度的需要。对考试作弊只设置取消当次考试成绩的处理已不适应考试管理的需要。实践中,本专科、研究生招生有关工作文件中已增加停考一年的规定,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也设置了停考的规定。对于严重作弊的考生给予停考,增大其违法代价,是教育考试管理的迫切需要,亟需修订办法的相关规定。

4、有利于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的需要。实践中考生因对考试作弊的处理不服、提出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案件时有发生。办法相关的救济规定不够具体、明晰,是引发争议的原因之一。因此,需要完善有关救济程序,增加听证环节,以有利于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5、加强考试管理有关制度建设的需要。一是根据考试组织与管理实践的进展,需要明确视频监控录像的证据效力。近年来标准化考点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视频监控已成为加强考场管理的重要手段。但是,视频监控录像的证据效力在办法中尚未明确,需要加以规定。二是办法规定的考生诚信档案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考生诚信档案系统及要求,需要进一步健全考试诚信制度,整合和完善各种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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