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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

日期:2015-12-13  来源:学校网

2012年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

第一条 学校全称: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代码:13591;办学层次:本科;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学院地址: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街593号。学院成立于1999年4月,2003年12月教育部确认为独立学院。学院招生办电话:42881711;学院招生办传真:42890212;学院网址: http://paisi.ctbu.edu.cn

第二条 人才培养层次:四年制本科、三年制专科。

第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学历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就读我院的学生修完规定课程,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签章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办学基本条件:学院地处重庆市合川区城区,占地总面积500余亩。建有教学楼、图书馆、体育馆、学生公寓、学生食堂、标准塑胶球类运动场等设施;建有计算机中心、电子商务实训室、管理信息系统实验室、投资经济实验室、证券实训室、影视节目编辑制作实验室、电工电子技术实验室、计算机专业实验室、会计电算化实验室、财务管理实验室、外语语言实训室、视听室等19个二级实验实验室及44个专门化功能室,建有55个校外实训、实习基地,校园网接入了教育网和电信网,直接为教学服务。

第五条 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以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为准。

1、本科学费标准:市场营销、旅游管理、连锁经营管理、广播电视新闻学、广告学、汉语言文学、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的学费均为12000;工商管理、金融学的学费均为12500;财务管理、会计学专业的学费均为13000

2、专科学费标准:金融与证券、市场营销、会计等专业的学费均为8500

3、住宿的收费标准:980

第六条 招生计划:1990名,其中本科计划1810名,专科计划180名,在全国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详见各省省级招办指定的招生计划公布专刊或我院2012年招生简章。

第七条 本科层次的英语专业、专科层次的应用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学院其它专业招收考生的外语语种不限,但学院公共外语课只开设大学英语。

第八条 学院各专业原则上不限男女生比例。除旅游管理要求考生女性:赤足身高160cm以上;男性:赤足身高172cm以上。

第九条 除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只招收理科考生外,其它专业均文理科兼收。

第十条 录取规则:学院按照教育部及招生计划对应的省省级招办的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公平竞争、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新生。

1、对第一志愿报考我院,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市划定的我院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省招办批准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对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且达到我院在当地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省招办批准投档给我院的考生,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我院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凡报考我院的符合国家及所在省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省招办批准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对考生的加分和降分予以认可,择优录取。

4、学院各专业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某专业录取不满额,则从尚未被录取但填有愿意服从专业调配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5、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招办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应届生同等对待。

6、学院按本章程第五条公布的专业名称录取考生,学生进校学习一年后,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被录取的专业内选择对应的专业方向学习。

第十一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学院录取考生结果的公布渠道为考生所在省招办。考生亦可在重庆工商大学招生网、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网站中查阅。

第十三条 为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和顺利完成学业,学院设有新生入学奖学金、动感杯奖学金、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和多种单项奖学金;根据国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有关规定,学生在我院学习期间,可通过评比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可通过申请评议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按照学生生源属地原则,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向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院也为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或临时困难补助。

第十四条 学院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学院不收取任何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学院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和规定如有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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