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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王进喜:新律师法的问题

日期:1970-01-01  来源:学校网

2009年6月1日,新律师法实施满一周年。这部当年通过的时候曾经收获了掌声的法律,如今却面临尴尬。

6月1日,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证据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王进喜肯定了新律师法的积极作用,理由是这部法律完善了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强化了律师协会的建设。更重要的是,新律师法加强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护,确立了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豁免权,等等。

然而,在实施一年后,当年舆论对新法的欢呼雀跃已经趋于冷静。如今,法律界人士更热衷于谈论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不同规定所带来的重重困扰。不同法律的冲突,使得新律师法精心构置的律师的执业权利,在现实中却不断落空。

由于可操作性不足,新律师法的宣示意义大于实践意义。王进喜强调,只有强化法律条文之下具体机制的建设,才能确保律师的执业权利。

新法的可操作性有待提高

《21世纪》:根据正义网日前的一份调查,有60%的参与调查的人士认为,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权与之前相比没有任何改善,而选择有了明显改善的只占8%。您是怎么看待新律师法实施一年以来律师的执业权利的改善的?

王进喜:坦白地说,新律师法实施以来,该法规定有关律师的执业权利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和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相比,新律师法赋予律师更多的执业权利,包括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以及法庭言论豁免权。但是这些修改缺乏相应的机制建设,因而可操作性有所不足,甚至可以说很多内容的宣示意义大于实践意义。

《21世纪》:新律师法规定了很多的律师执业权利。有哪一些您看来落实情况不尽如人意的?

王进喜:最典型的,就是律师的会见权问题。

根据新律师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但是,在过去的一年中,很多律师在实践中并不能顺利地见到自己的委托人。按照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只要持有三证,就可以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但实践中还是不可行。

实务部门的理由是,新律师法的这个规定跟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不同。比如,刑诉法规定,律师在会见的时候,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因此,把这个问题上升到了两部法律的效力之争。

《21世纪》:您认为如果严格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来做,律师的会见难问题是否就可以解决?

王进喜:其实,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修改着重于会见手续的繁简,但是其实这也没有触及问题的根本。

我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会见难的问题,必须建立否定侦查机关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诉的效力的机制。

侦查机关之所以设置各种障碍,拖延会见,无非是为了侦查机关争取到更多时间进行秘密讯问。而在现行诉讼制度下,秘密讯问的时间长短,对供述的效力没有任何影响。我不让律师见,取得的供述仍然有效。所以从机制上说,应该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要求会见律师的,未经律师会见,取得的供述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这是一个根本原则,当然,从实践来看可能需要设置若干例外。在有些情况下,比如为了重大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等明示的例外,在律师来不及会见时,可以先行讯问。

未来方向:加强机制建设

《21世纪》:如您所言,一些实务部门在处理律师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的权利时,通常会以刑诉法的规定与新律师法不同,从而拒不配合律师的相关执业权利。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新律师法与刑诉法的不同?

王进喜:新律师法颁布后,在法学界引发了有关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效力的位阶之争。

根据立法法中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因此,对于新律师法和刑诉法的位阶高低,取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属于同一机关。

事实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态度是明确的。2008年,《法制日报》刊文公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24号(政治法律类137号)提案的答复》,该答复进一步明确:依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其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

因此,在我看来,有关新律师法和刑诉法的效力之争是没有意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应该属于同一个国家机关。

《21世纪》:新律师法的修改为什么会出现与刑诉法内容不同的情况?

王进喜:原来的律师法是在1996年的5月制定的,而当年的3月刑诉法得到了修改,所以,当时律师法相应的规定是对刑诉法的拷贝。

但是,新律师法的这次修改却是在刑诉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先行进行的,形式上有些越位、有些超前了,从而导致实践中的种种争议。

《21世纪》:那么您认为应该如何解决目前实践中的两部法律不同的问题?

王进喜:实际上,在我看来,新律师法一些内容落实不好,本质上不是法律效力高低的问题。假设我们把新律师法的规定一字不差地搬到下次修改的刑诉法中,律师的执业权利问题也不会得到彻底的解决。

我们认真地回想一下,1996年修改的刑诉法中有关律师权利的规定,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落实?比如律师会见的问题,现行的刑诉法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也可以会见,但是现实中又有几个律师得到了批准?

所以,从根本上看,目前律师面临的执业难题,并不是新律师法和刑诉法法律效力高低的问题,而是这些规定缺乏相应的机制建设。这正是下一步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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