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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童女孩违法交规?见义勇为应当如何“买单”

日期:2015-12-15  来源:学校网

近日,广东佛山16岁女孩李舒舒为救1岁女童雯雯,自己腿部不幸被车碾压。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当地交警确定李舒舒实施了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对自己的受伤,也应承担25%的责任。对此很多人表示不理解,为什么见义勇为者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若如此,是不是会对群众见危相助的热情起到消极影响?

针对公众关切,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已作出回应,责令当地交警部门启动事故认定复核程序。这一事件之所以让人们不能释怀,就在于面对李舒舒的见义勇为行为,目前只看到交警这一环节对李舒舒的责任确定,而没有后续环节国家买单制度的及时跟进,难免让人产生好人没有好报的疑虑。

不久前,民政部、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对见义勇为者从生计、医疗、教育、住房等多方面提出了具体的保障政策。这一国家买单制度,即是在为见义勇为者进行全面托底,消除其后顾之忧。前一段时间出现的一些道德滑坡、道德冷漠现象,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一些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让人们产生做好事有风险之感。也因此,只有实施国家买单制度,才能更好地扭转社会风气,使道德风尚进入良性循环。

实施国家买单制度,与对见义勇为者进行责任确认并不冲突。事实上,见义勇为者在救助过程中常会出现种种过失,那种危急时刻实施完美救助而无一点伤害的情形,在现实中很少出现。更多情况是,可能给自己或第三方带来伤害。比如,司机为了送病患紧急赴医违章而造成第三方重大伤亡;再如,不习水性,却救落水之人,施救者自陷险境。显然,对无辜的第三方受害者和对自己的受伤害,见义勇为者应担部分责任。如果因为有善意的目的而淡化应承担的责任,可能会给不负责的鲁莽行为大开绿灯。

以李舒舒救人案为例,救人当属见义勇为行为,但不能因此就让肇事车主承担本不该他承担的那部分过失;见义勇为者或许该为救人过程中产生的失误担责,但国家理应为见义勇为者撑腰不仅需要对他们的高尚品德以物质奖励和精神弘扬,同样需要对他们救人过程中产生的伤害、造成的损失给予托底买单。

我们所处的时代,既有最美集中绽放的沁人芬芳,也有对花期稍纵即逝的顾虑不安。公众对认定见义勇为者相关责任的强烈反应,也是担忧英雄流血又流泪。见义勇为有时候也需要考虑助力效用的大小、行为结果的好坏,但眼下最紧迫的,是呵护和保护每一个助人为善的初衷与行动,激发起人们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从这个意义上说,责任明确与国家买单都需要积极呼应,让民众接受到它释放的明确信号。这样,才能形成见义勇为自我思考、自我优化、自我生衍的良性循环,出现更多的勇为,总结和践行更好的巧为,最终使见义勇为的道德风尚获得持久的续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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