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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研究生帮乞丐讨工资和加班费

日期:1970-01-01  来源:学校网

潘某乞讨时遇“贵人”——云南大学法律援助站的志愿者。两名云南大学法学院的在读研究生表示免费为她打官司,帮其讨要工资和加班费。昨日,五华法院审理了此案。

潘某是文山人,2008年7月23日,潘某做了昆明某清洁服务公司的保洁员,应聘时谈妥干六天活休息一天。潘某说,公司经常要求她们加班,节假日也不放假,且没有支付加班工资,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因不满公司的做法,今年2月3日,潘某向五华区劳动仲裁委递交了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加班费。2月9日,公司通知她不用来上班了,潘某认为公司辞退自己的原因是提交仲裁引起的。由于丈夫体弱多病、2岁的女儿需要抚养,潘某失去工作后只能沿街乞讨。

2月底的一天,潘某在建设路乞讨时,面前的仲裁申请引起了两个男子的注意,“你遇到困难了吗?需要法律援助吗?”云南大学法律援助站的小王此时无疑是潘某的“贵人”,随后,小王带着潘某来到了云南大学法律援助站。

听了潘某介绍的情况,云南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刘振华、周亮亮决定免费为潘某提供法律援助。

诉状中,刘振华、周亮亮作为潘某的委托代理人,要求清洁服务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因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应该赔偿的工资等共计12736.41元。

昨日庭审时,清洁服务公司承认了潘某在公司工作的事实,但公司代理人称潘某的工作时间只是去年7月23日至31日,期间其自行离开了一段时间,到2009年1月10日才又回到公司上班。为证明潘某的工作时间,被告方代理人出示了一份收条:上面有潘某签收工资和加班费共计1040元的证据。代理人表示,因为公司从事的行业性质特殊,不可能和员工签订全日制合同,但劳动执法年检记录表明他们不存在非法用工。

而潘某的代理人认为,被告提供的考勤表没有加盖公章,且提供的收条和在劳动仲裁时提供的收条不一样,日期被更改过,提供的考勤表的登记日期也存在矛盾。

庭审结束后,由于被告方不愿意调解,法官表示将在合议之后再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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