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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促成规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刻不容缓

日期:2015-12-11  来源:学校网

民办非企业的法人定性是目前民办教育面临的根源性问题,如果能够最终确定民办学校的身份,相关的很多问题都会迎刃而解。3月7日,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教育界联组会上,诸多来自民办教育界的委员呼吁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大代表、长沙医学院院长何彬生:是。2002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现有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和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及部分界定条款,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民办教育工作的发展需要,甚至制约了各级各类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亟待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建议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能够明确民办学校的营利性质、办学基本条件、法律地位。在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职权范围方面,详细规定相应的办学自主权,建议增加按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研活动;根据社会需求自主设置专业、自主招生;管理本单位设备设施和经费使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根据学校教育教学需要征用土地、扩建校舍;设立实验实习教学基地。

建议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收费备案制度。建议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建议明确民办学校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民办教育事业良性循环发展。国家应制定强有力的扶持措施,用法律来保障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从目前看,《民办教育促进法》部分概念模糊,条款表述相互矛盾,缺乏救助保障措施。地方政府将民办学校教职工纳入企业养老保险范畴,严重挫伤了民办学校师生感情,严重制约了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修改完善构建一部科学规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时候了。

全国政协委员、山东英才学院董事长杨文:民办非企业的法人定性是目前民办教育面临的根源性问题,如果能够最终确定民办学校的身份,相关的很多问题都会迎刃而解,修改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的法人性质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建议在《促进法》第九条新增一款: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实行分类管理。从事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属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法人;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属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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