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出台十项措施助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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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十项措施助推大学生就业

日期:1970-01-01  来源:学校网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于昨天出台,《意见》推出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等十项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到农村基层就业报考公务员加分

黑龙江省将扩大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村村大学生行动计划等项目规模。将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村村大学生行动计划等项目毕业生的生活补贴标准由目前每人每月650元提高到1000元,并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到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满5年的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鼓励参加上述项目期满后的高校毕业生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参加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增加15分;报考县级机关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报考地市级以上机关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5分;服务期满被评为优秀的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再相应增加2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可在初试总分中增加20分,报考其他院校研究生的加10分。

到城市街道社区就业给予补贴

每个街道、社区要至少选聘一名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家庭困难毕业生,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对到城市社区社会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照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机关、事业单位优先录用大学生

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补充编制空缺人员时,要优先录(聘)用高校毕业生。县、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空缺编制,从2009年起,每年要拿出一半以上,用于招录(聘)用高校毕业生。地市以上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原则上都要录(聘)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

企业招毕业生可享受落户贷款

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取消用人审批和落户限制,户口可落到当地人才交流中心。企业招用零就业、低保等困难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提供最高额度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大学生创业门槛进一步降低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允许利用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家庭住所、租住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按规定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大学生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为2年。个人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吸纳毕业生企业可享受特殊政策

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稳定和吸纳高校毕业生的,给予五缓四减三补两协商的特殊政策。五缓,即年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五项社会保险费。四减,即可在年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三补,即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为困难企业稳定岗位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以及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对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给予补贴。两协商,即困难企业不得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双方依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并签订服务协议,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从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家庭所在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的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服务外包企业招大学生获培训支持

大力支持技术先进的服务外包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服务外包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为期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服务型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高校毕业生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培训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每培训一名考核合格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不超过500元的培训补贴。

服役期满考机关事业单位可加分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兵役期间,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满后,参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可享受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村村大学生行动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加分政策。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去见习基地

黑龙江省将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另外,黑龙江省将对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组织就业见习,在现有见习基地基础上再增加100个见习基地,组织1万名左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为期3至12个月的见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贴,由见习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个月未就业可办《失业登记证》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应及时为毕业6个月以上、有就业愿望、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相应就业扶持政策。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会将他们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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