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遭体罚成植物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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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遭体罚成植物人,法院已下判决

日期:2013-11-14  来源:学校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中已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三令五申:“不准体罚学生。”但是,还是有少数教师我行我素,照罚不误。

兰州六十一中(原兰化一中)学生卢治军1991年被体罚后导致成“植物人”后,今年2月其父向西固区法院提起新的诉讼,要求学校承担后续治疗费用,西固区法院一审判决兰化一中赔偿其后续治疗费用共计17.5万元后,卢父提出上诉。11月12日,记者获悉,兰州中院11月7日以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1年12月23日下午,14岁的初一学生卢治军因琐事与同桌发生矛盾,遭到时任年级主任王志强体罚,致其重度颅脑损伤从此卧床不起。1994年,王志强被判刑,兰化一中向卢治军支付经济损失9.3万元。后卢治军病情恶化,出现15种并发病症成了“植物人”。为了给孩子治病,卢父将学校及王志强诉至法院,兰州中院于2011年9月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原兰化一中支付卢治军已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等共计53.5万余元。

西固区法院一审审理认定,卢治军现在的身体状态是由重度颅脑损伤与肝豆状核变性疾病共同所致,第三人王志强是兰化一中工作人员,在从事教育管理活动中致人损害,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对卢志军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但鉴于其在执行职务中造成他人损害,依照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学校负有疏于监督管理之责,为此应当承担60%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卢治军本身患有疾病,也是造成其植物人状态的原因之一,为此其应自行承担所主张费用的40%。

宣判后,卢父不服,以根据卢治军目前的身体状况,要求二审法院判令增加一人进行护理,即增加护理费8.9万余元。与此同时,原兰化一中也以一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属实,予以确认。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其实教师可以多用眼睛,就是要善于多用“牛眼睛”去放大学生的优点,看到学生的优点;就是要少用“鹅眼睛”去缩小学生的缺点。缩小学生的缺点,不仅可以使学生处于良好的心理状态,也可以使教师处于良好的心理状态,减少教师生气、发火的频率,从而有效减少体罚和变相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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