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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动辄开除学籍 教育权力是否随意

日期:2013-12-03  来源:学校网

 

日前有报道,“三学生因携带饭进教室,遭遇开除学籍”,网上对此看法纷纷,我们来听听社会上的声音。

开除学籍,意味着学生失去参加教育部门统一考试、升学等教育权利。3名中学生遭受如此严厉的惩罚,只因为“带饭到教室”这样比较轻微的违规行为,惩罚结果与过错行为不对等,处分显然过重。

有网友列出21条“景谷一中新校规”,除“端纸碗”、“用油脂袋提饭”外,用手机、上课睡觉、周末睡懒觉等,都会被开除学籍,在该校念书的学生真是动辄得咎。难道学校可以随意制定校规而不受任何约束?学校究竟有没有权开除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

首先,学校有制定校规的权利,但绝非不受约束。我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可以按照章程自主管理。”这一规定明确了学校有制定校规进行自主管理的权利。但学校校规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并以达到更好的教育目的为出发点。景谷一中的校规过于严苛,不仅无法达到教育管理的目的,反而会因剥夺部分学生权益而遭到反感和抵触,教育主管部门应介入纠偏。

其次,从法律精神上讲,我国法律不鼓励开除未成年学生。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但开除学籍是否属于学校学籍管理权之一,法律并没有明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显然,即使是品行有缺陷的学生都不得开除,“带饭进教室”的恶劣程度也就更够不上开除标准,学校动辄开除学生显然于法无据,有违法之嫌。更令人担忧的是,当学校任意扩大自己在校园内的行政权力,甚至不惜违反法律规定,又如何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培养学生的法治信仰呢?因此,对于教育工作者而言,首先自己要加强法律意识,规范工作行为,才有可能将学生塑造为法治社会的合格公民。

只有给予别人宽容才能体现你的大肚,何况是面对一群孩子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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