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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剑平委员:课外培训同样需要“3.15”

日期:2014-03-12  来源:学校网

 

全国政协常委、民盟中央副主席、北京市政协副主席、民盟市委主委、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葛剑平十分关注中小学课外培训机构规范问题,在今年两会上,他提出了《课外培训同样需要3.15》的提案。

葛剑平表示,每年“3.15”前后,产品和服务质量问题都会受到各界空前的重视,特别是被集中曝光在镁光灯下的诸多问题都能迅速得以回复或解决,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国内消费环境的改善。而中小学课外辅导作为一种教育服务产品,在深受一些家长和学生的青睐,拥有巨大的市场的同时,却由于培训机构办学水平良莠不齐,导致一些家长在校外辅导教育消费行为中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在权益受损之后寻觅有效的维权途径。

近年来,中小学课外培训行业群雄崛起,逐渐成为教育领域内新的快速增长点和投资热点,这其中既有行业的领军企业成功上市,也有诸多小公司各立山头。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大大小小各种教育培训机构超过10万家。每一所重点中小学周边都散布着从家庭式作坊到大型连锁机构的培训班。面对林林总总的培训市场,广大学生家长在为孩子选择教育服务时也是倍感迷茫。为保证课外培训这个服务产品的质量,使其有序健康发展,真正服务广大中小学生,政府部门在加强引导的同时,还必须承担起规范管理和严格监督的责任。

一、中小学培训机构乱象丛生

由于目前政府对校外辅导市场的监管不够到位,甚至只要交了钱、拿了证就能办培训班,导致一些中小学培训机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淡薄,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服务质量难以保证。据北京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中心统计,2012年共接受中小学培训机构投诉24件,而且问题五花八门,具体表现为:

1、师资参差不齐,随意性强。

对校外辅导机构来说,师资就是生命线。据调查,家长在选择培训机构时,首先看重的就是师资(66.2%)和教学方法(52.3%),其次是教学环境(45.4%)。目前,仅有少数实力雄厚的大型培训机构拥有专职的师资队伍,而众多作坊式的辅导机构基本上都存在"客串型"教师到处走穴的现象。据对某区少儿英语课外培训机构师资抽样调查,教学经验有限、流动性大、随意性强等现象十分突出。35%的教师在机构任职不满一年,有教师资格证的只占28%。一些英语培训机构没有聘请外教的资质,但为了提升自己机构的影响力,拿外教当招牌,推出外教一对一教学,聘请的外教大多没有教学经验。

2、随意定价,标准模糊。

由于缺乏规范统一的定价标准,中小学培训市场收费标准参差不齐,异常混乱。有的是根据自身提供的师资标准定价,有的是根据硬件设施、校舍环境的投入定价,也有的是根据学生的成绩以及对辅导的期盼值定价,还有的是根据师生比例定价,很大程度上搅乱了培训市场的秩序。

3、虚假广告,宣传不实。

广告宣传已经成为教育培训机构营销的重要渠道。据调查,53%的家长为孩子选择"校外培训"是缘于"广告的吸引"。在当前中小学校外培训市场中,实际情况与宣传信息不一致的欺诈行为成为导致纠纷的最主要原因。

小升初是各个培训机构最看重的教学资源。据北京市工商局广告监测中心统计,2013年一季度北京市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发布广告信息仅为7000多条次。到小升初、中高考考试前的二季度却达到"井喷"式的600万条次。为吸引家长的眼球,有些辅导机构推出"考试保目标,不达目标不收费"、"100%提高学习成绩"等各种诱人广告。在实际调查中,虚假承诺、名师效应、夸大培训效果的现象十分严重。有些培训机构肆意夸大培训效果,对教师的学历、从教经历夸大其词,甚至把在读大学生、研究生包装成所谓的"名师",或以"挂羊头卖狗肉"的方式冒名学校特级教师打造自己的"金牌教师"阵容,存在严重缺失诚信的行为。

4、多数不签培训协议。

调查中,一半以上的校外培训机构为了规避责任,不愿意与家长签订相关协议。如果家长有要求,机构就提供协议文本及发票;如果没有要求,机构一般给出的是企业内部收据。在双方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对于学生的权益保护具有极大的危害和隐患。当学生及家长提出解除培训时,培训机构往往采取不退款及拖延退款等方式敷衍了事。

二、政府在校外培训市场中的职能缺陷

目前,政府在校外培训市场监管方面存在缺位,主要体现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体制不规范和协调机制不完善三个方面。

1、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民办教育培训的运作大都是参照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章附则第六十六条明确指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十多年过去了,与之相配套的法规政策并未制订和颁布,从而导致实际操作中各级地方政府对于中小学校外辅导机构的设置标准、审批、办学管理、变更与终止、招生与广告宣传、增设教学点、收费、年检等,都缺乏明确的法规政策依据。

2、管理体制不规范。

以北京市为例,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申请、评议审批、监督管理等,都提出了具体详实的要求与规定。特别要求民办培训机构需由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发放《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于准入门槛条件高,许多中小学校外教育培训机构难以在教育行政部门取得"办学许可证",于是就转入于市场准入门槛相对较低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前,很多教育咨询公司多以"教育咨询"、"教育科技"、"教育文化"及"商贸公司"名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就挂牌开展业务。此外,还有许多"作坊"式的"家托"机构游离于政府监管和执法体制之外,使得当前的培训市场鱼龙混杂,很不规范。

3、协调机制不完善。

现阶段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实施的是"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教育部门仅仅负责监管由本部门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而由工商部门审批的"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即使存在超范围办学的问题,若无举报,也无从入手管理。对于那些无证办学机构,因没有部门审批也就没有部门监管,更容易造成"民不举、官不究"的局面。由于校外培训管理体制不顺,又处于多头管理状态,缺乏统一协调的机制,很容易造成各管理部门相互扯皮、相互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也使得消费者的利益诉求没有畅通的渠道,权益得不到合理保障。

三、中小学培训市场亟需规范和引导

从长远看,我国教育培训市场作为朝阳产业,具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为了使这一市场得到健康有序地发展,政府必须遵循市场调节规律,切实转变职能,对这一市场加强规范,合理引导。

1、完善监管制度体系,构建监管法律保障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建立健全与实施法律政策是政府进行市场管理的重要依据和手段。现阶段,民办教育中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工商部门审批,但直到现在国家层面的的具体操作办法还没出台。国家应尽快出台盈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确定对举办校外辅导机构的硬件设施、师资条件等办学要求的硬性标准;明确对校外辅导机构的申报、审批程序和办法及退出机制;根据培训的内容、形式、手段分类制定收费的浮动界限;明确辅导机构的广告宣传的审批、备案细则;明确校外辅导机构的监管主体和权限。

2、加强部门管理,开展联动执法

政府要明确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学业务的监管应由教育部门负责。教育部门要对硬件设施如校舍和教学设备等进行常规检查,对不具有办学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取缔,以保护合法培训学校的利益;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取得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的培训机构,限令在未取得办学资格之前禁止招生。

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完善"管理边界",通力协作,形成合力,综合治理。综合治理的重点是教育培训市场存在的管理"真空"、"灰色地带"。针对教育培训市场中的"无证办学"和"超越许可办学"等情况,开展专项联合执法检查。

3、构建质量评估体系,明确监管标准

完善的质量评估体系是避免执法人员在监管过程中主观性和随意性的可靠保障。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培训机构的类别,通过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可行性评估等制定一套完整的质量评估体系。在评估体系中明确各项评估标准,包括办学场地面积、安全性、师资力量、教师资质、教学设备、价格合理程度、税收缴纳状况、学生满意度等,从而加强民办教育培训监管的可信性和可操作性。

4、创建校外培训信息服务平台

各地政府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创建中小学培训机构的公共服务平台,负责政府公共政策、法规制度和公共信息的发布、公告以及公示;市场供需信息的采集、发布以及查询;客观反应各类辅导机构的办学状况、经营状况的样本数据的采集和信息查询;辅导机构社会评价和评估信息的发布和查询,确保公众对教育培训市场动态的知情权。

5、发挥行业协会职能,加强行业监管

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弥补政府在日常监管与指导中的缺位。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辅导行业的资源优化,引导校外辅导市场的良性运转。由行业协会牵头,成立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联盟,签订自律协议、制定行业指导性服务标准、强化诚信体系建设等。建立会员间重大问题的磋商机制,收集行业数据并建立专门的辅导行业数据库,加强各个机构之间的资源共享和公共数据的积累。深入做好协调工作,化解辅导机构之间、机构与学生和家长之间的矛盾,促进校外培训市场良性、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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