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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定: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

日期:2014-05-15  来源:学校网

查字典讯 昨日,北京市公布了最新修订的《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确有特殊原因的,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可在教学水平相当的同类学校之间申请转学。同时,中小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以及其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转学。

此外,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修订后的办法规定,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确有特殊原因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可在教学水平相当的同类学校之间申请转学。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办理转学手续及学籍信息变更。高中阶段不同类别的学校之间转学,参照办理。同时,办法规定,转学应在寒、暑假放假前一周或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转学手续办理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转学学生须随转相关学籍信息和档案,实行“籍随人走”。

此外,在转学方面,办法还规定,中小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不予办理转入手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转学。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手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不得转学。

新修订的办法规定,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及时采集、复核、更新和上报学生相关信息,确保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学籍变动手续完备。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不为已接收符合条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等八类情况,将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人员责任。(记者 安苏)

学籍档案首次明确六类内容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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