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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2015年高职招考招生章程

日期:2015-04-29  来源:学校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精神,进一步巩固“阳光工程”成果,做好学院2015年高职招考招生工作,确保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2015年高职招考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校名为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创办于2001年,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国家教育部批准的一所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教育的独立学院。学院注册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康美开发区康元路8号。康美校区办学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康美开发区康元路8号(邮编:362332),美林校区办学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南安市柳美南路1号(邮编:362300)。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有关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2015年高职招考招生的本科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面向高中招生25人,面向中职招生30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面向高中招生50人,面向中职招生40人。

第七条 学院2015年高职招考招生计划经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办学点地址及收费标准由省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在学院网站也予以公布。

第四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八条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院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九条 除本章程中的专业录取要求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院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职院校考试招生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的改革精神,经我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凡报考我院面向中职生招生本科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的考生,其文化课成绩(含政策加分,下同)应在相应类别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含20分以上),且必须参加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职业技能测试并且测试合格;没有参加职业技能测试或测试结果不合格的考生,将不予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福建省教育厅、教育考试院的出档规定,采用专业志愿清的调配原则。在投档成绩相当的情况下,学院将根据专业及分数排序,综合考虑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

第十三条 如对学院招生工作存有疑义,考生可向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招生监察组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后方能注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以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费为15510元/生·年;学生住宿由学院统一安排,住宿费有1200元/生·年、1000元/生·年、800元/生·年等三种类型标准。以上收费标准若遇物价调整,以物价局审批的为准。

第十六条 新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报到,并按《入学指南》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未能按时报到的,须事先以书面形式请假,未按规定请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为确保新生质量,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经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上报省级招生部门批准,取消其当年进入我院的录取资格。

第十七条 学院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贫困生基金等奖助学金,用以奖励优秀学生,支持学生勤工助学,特别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由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由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授予相应类别的学位。

第十九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95-86698989 26990996

投诉电话:0595-86676600

传真:0595-86698989 86654241

联系人:朱老师 林老师 陈老师 张老师

E-mail:zjb@mnkjxy.com.cn

网址:http://www.mnkjxy.com

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康美开发区康元路8号(362332)

录取查询(我院招生网站):http://zsjy.mnkjxy.com/zsw/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院以往规定与本章程有不一致之处,均以本章程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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