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修订的教育法回应了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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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修订的教育法回应了哪些关注的教育热点

日期:2015-08-26  来源:学校网

据悉,近日将修订的教育法回应了那些被关注的教育热点以及一些相关的问题,下面和小编一起来了解将修订的教育法回应了哪些关注的教育热点,又增加了什么新的内容。

8月2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已经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首次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这次一揽子修正的到底包括哪些教育法律?

一听名字您估计就了然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教育领域而言,这些都是具有举足轻重意义的法律,也是涉及普通民众关切以及众多教育热点的法律。

其实,2010年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就提出了“修订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即圈内人士所说的“修六立五”。

据中国教育报报道,分别制定于1995年、1998年和2002年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在加强我国教育法治建设、促进和保障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法律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

为统筹解决不同教育法律中均有涉及的教育重大问题,《草案》形成过程中对3部法律集中研究、一并修改,将近年来在教育改革发展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社会共识的成果,提炼后补充到相关法律中,从完善教育基本制度、完善高校管理制度、调整民办学校管理制度、完善教育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4个层面进行修正,力图解决教育改革发展中一些突出的制度性问题,体现中国特色教育基本制度。

《草案》主要调整了哪些内容?

据介绍,《草案》对完善教育基本制度有明确表述,增加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规定;增加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的规定;增加了关于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推进教育信息化和国际化等内容。

《草案》增加了学前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的法律规定,完善了高等教育办学水平和质量的评估体系等规定。

《草案》回应了哪些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

下放设立高校审批权限

对高等教育法作修改,下放设立高校审批权限,规定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分别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强化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作用,规定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事项,调查、处理学术纠纷和学术不端行为;改进高等学校评价模式,规定高等学校应建立本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保障与评价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完善高等教育投入机制,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加大了非法招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制售假冒学业证书等方面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对考生作弊可以给予取消考试成绩、停止参加考试1年至3年;对组织、帮助作弊者给予罚款、治安管理处罚;对疏于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负责人员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

考生作弊将被停考1年至3年

对考试作弊行为如何惩处备受社会关注,新华社的相关报道更为详细。《草案》指出,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抄袭夹带、由他人冒名顶替等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应国家教育考试1年至3年。

《草案》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组织作弊,或者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替人代考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或者有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等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本款规定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了“立足之地”

另外,为消除探索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法律障碍,给教育行政部门留出探索、规范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空间,《草案》修改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关于举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允许营利性民办学校存在。同时允许民办学校自主选择办学方式,并按照其法律属性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相应删除民办学校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等内容。

目前到底哪部教育法律应最优先制定?

全国政协常委、民进中央副主席朱永新之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教育立法对落实依法治教当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很多法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的时代,教育立法仅仅靠“六修五立”是远远不够的。一些国家的教育法治,需要上百部法律。按照这个标准,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朱永新表示,一方面,我国的很多教育法律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的时代要求,像《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很多条款已经远远跟不上现在时代的发展了。很多问题用现在的法律是无法规范也无法解释的。

另一方面,很多教育问题还没有立法,比如,我们没有《学校法》,校园里很多问题的处理没有依据。他经常举例说,一个孩子有先天心脏病,在学校突然去世了。这种情况根据国外的惯例,学校是可以免责的,但在我国就不行,学校就非得赔偿,而且家长大都要到学校闹事。现在,很多学校把单双杠都撤了,就是因为校长怕学生锻炼出事,一旦出事学校就得赔偿。比如,终身教育、家庭教育、学校图书馆等目前也没有相关法律,国外的《公共图书馆法》里面是含学校图书馆的,或者是专门设置有学校图书馆的馆法。

再比如,我们没有《考试法》,对考题泄露、招生徇私舞弊,只能按照经济犯罪的行贿受贿来处理。不仅是国家级的考试,学校的考试都应该有法律可依。政府的文件是不能替代法律的,法律在很多具体的教育问题上都应该有精细的规定。

朱永新建议,说到哪部法律应当优先制定,他认为《学校法》应该排在最优先的位置,现在很多引起教育纠纷的事件,都发生在学校,学校的办学急需法律来规范;其次是《考试法》,因为考试是指挥棒,很多行为是围绕考试来进行的;再其次是《学前教育法》,全国人大已经做了有关立法前期的调研工作,他不主张叫《学前教育法》,应该叫《幼儿教育法》,这样更准确一点。从国际上来说,也不大用学前的概念。《终身教育法》也很重要,终身学习是社会的潮流和趋势,法国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就对终身教育立法了,我国已经晚了30年了。

以上就是将修订的教育法回应的相关内容了,大家不妨看一看,解答你存在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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