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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校长:三个至上及其整体性思考

日期:2015-11-15  来源:学校网

西北政法大学贾宇教授在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理论研讨会上发言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12月25日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明确提出我国司法工作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这一重要论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三个至上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也集中体现了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

一、三个至上是司法工作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有机统一的时代要求和观念形式。

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必须体现和落实在社会主义改革和建设的各项事业和工作之中,它在司法工作中的体现和落实,就是要求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有机统一起来。在司法实践中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就是要防止将宪法法律至上同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割裂开来的偏向,保证司法工作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有着本质的区别。社会主义法治是掌握国家政权的工人阶级政党领导、支持和依靠人民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方式。资本主义法治是资产阶级统治和管理国家与社会的基本方式。

党的事业至上是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是民族国家的至高利益,为此必须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领导,尤其是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政治、组织和思想领导。要自觉地反对在中国实行西方式三权分立、推进西方式司法独立的错误主张。

人民利益至上是指人民整体的根本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团体利益、单位利益、部门利益等其他各种局部利益,当这些局部利益与人民整体的根本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把人民利益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他利益不得损害或削减人民利益。在司法工作中坚持人民利益至上,意味着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走群众路线,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政法机关必须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宪法法律至上,是指在调整社会行为的各种社会规范中,宪法法律具有至上的法律权威、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在司法工作中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意味着以法治的方式维护和推进党的事业、保障人民的利益得到实现。

二、三个至上是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不是具体的司法规范

三个至上是党中央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指导思想和政治方向,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人民法院的指导思想。三个至上既是对以往社会主义司法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又是对今后人民司法工作提出的政治要求;它是党中央从政治层面、思想层面和意识层面对司法工作提出的宏观要求,也是法官提升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的最高准则。坚持三个至上就是要求广大司法人员心中始终装着党的事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并将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要求贯穿于司法活动的全部过程。但我们决不能将三个至上矮化为法官审判具体案件的操作规范,这一层次定位必须明确。也就是说,我们不能要求,也不能允许法官在办理具体案件的时候,把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和法律规范视为不同的裁判标准。否则,三个至上在司法裁判中就可能沦为法官个人的任性,或成为个别人枉法裁判的借口,从而使司法变得不可琢磨,丧失公信力。同时,我们也要防止个别领导干部借党的事业至上之名,行徇私舞弊之实,干预法官的依法审判;还要防止部分民众或媒体打着人民利益至上的口号影响司法公正。

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是依法治国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循序渐进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是坚持党的事业至上的根本保障和重要途径。坚持三个至上不仅不会损害司法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而且会保证司法朝着更为民主和科学的方向发展。

三、三个至上是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三个至上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党的事业是宪法法律的政治基础和根本保证,人民利益是宪法法律的最高价值理念。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法律和司法工作必须把党的事业,即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作为政治基础和根本保证,把人民利益作为最高价值理念。社会主义宪法法律是体现和保障人民利益的规范体系,同时也是实现党的事业的制度化方式。因而,宪法法律至上与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党的利益至上,要求司法工作追求良好的政治效果,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维护党的事业的顺利进行;人民利益至上,要求司法工作追求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的同时,要让人民满意;宪法法律至上,要求司法工作追求良好的法律效果,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同时,三个至上也体现着司法工作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整体关联性。因为只有在司法工作中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才能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才能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才能有力地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司法工作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而三个至上是把司法工作这个部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这一整体联系起来的观念形式和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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